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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文理学院政法学院学生纪律检查工作实施办法
2017年09月18日 10:24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学生纪律检查工作,提高学生纪律检查工作效率,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总支领导全院学生纪律检查工作,学工办统筹全院学生纪律检查工作,学生会监察部具体负责全院学生纪律检查工作,各班纪检人员具体负责本班学生纪律检查工作。

第三条  学校相关制度明确规范的学生纪律检查措施,本办法不再重复规范。

第二章  纪检分级

第四条  纪律检查工作划分为A级、B级两个等级。

第五条  A级纪检适用于课堂纪律检查、晚自习检查、重要的校级和院级会议或活动的考勤、宿舍纪律检查。请假由辅导员、院领导、学生处、校领导根据相应权限进行审批。

第六条  B级纪检适用于学术讲座、一般的校级和院级会议或活动的考勤。请假由班级纪检委员审批,同一会议或活动纪检委员批假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班级人数的15%。若请假人数超过15%须由辅导员审批。

第七条  纪检委员应造表统计本班学生听学生讲座的情况,期末交给学习委员,作为学分认定的支撑材料。

第八条  监察部发出会议或活动考勤通知时应注明纪律检查等级。

第三章  课堂纪律检查

第九条  课堂纪律检查由监察部学风督查分部负责。

第十条  各班纪检委员须在每门课第一节课前10分钟之内及最后一节课后10分钟之内向纪检工作群发送本班同学出勤情况,同时在本班群内公布。

第十一条  学风督查分部每天随机核查部分班级考勤情况,核查工作每周覆盖所有上课班级。

第十二条  辅导员不定期核查班级考勤情况,核查工作每月覆盖所有上课班级。

第十三条  晚自习纪律检查参照课堂纪律检查办法。

第四章  会议与活动纪律检查

第十四条  会议与活动考勤由监察部会议考勤分部负责。

第十五条  为提高考勤效率,会议考勤分部应事先标识参会人员位置。

第十六条  参与人数较多的会议或活动,各班纪检委员须在会议或活动前10分钟之内向纪检工作群发送本班同学出勤情况,同时在本班群内公布。

第十七条  会议考勤分部在会议与活动过程中或结束后以默数或点名的方式随机核查部分班级的考勤情况。

第五章  宿舍纪律检查

第十八条  宿舍纪律检查由监察部宿管分部负责。

第十九条  学院不定期排查寝室安全隐患,对使用违章电器等严重违纪行为“零容忍”,一旦发现,立即上报学校。

第二十条  各寝室室长应及时向寝室工作群发送未归同学名单,学院根据需要随机进行晚归检查。

第二十一条  为预防火灾和间接吸烟,保护室友合法权益,寝室内只能在卫生间、阳台抽烟,其它公共场所不得抽烟,学院将在安全检查和晚归检查的同时检查抽烟现象。

第二十二条  为保护学生身心健康和维护寝室的公共利益,学院提倡节制、文明使用手机与电脑,坚决杜绝使用手机或电脑时侵犯室友合法利益的不文明现象。使用手机、上网时应带耳机或注意控制音量,不得影响室友学习和休息。夜晚正常睡眠时间一律不得在寝室睡眠区域使用电脑,使用手机不得发出声音,学院根据需要随机检查寝室使用手机和电脑情况。

第二十三条  周一18:00至19:00,宿管分部成员佩戴证件检查寝室卫生。

第二十四条  各寝室在检查时段应安排本寝室成员等候检查。检查人员检查时应先敲门,征得同意后方可入室检查。检查人员应当面将检查结果及依据告知寝室成员。

第二十五条  寝室卫生等级分A、B、C三个等级。A级应符合《政法学院学生寝室美化标准》所有条款要求;B级不符合《政法学院学生寝室美化标准》1—3项条款要求;C级不符合《政法学院学生寝室美化标准》3项以上条款要求。

第二十六条  学院在寝室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卫生状况很差的直接按C级予以扣分。

第二十七条  寝室卫生等级评定是学院评选星级寝室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各班对卫生等级为A级的寝室给予量化加分,具体加分值由各班规定。

第六章  违纪量化扣分

第二十九条  各类违纪量化扣分情况如下:

(一)迟到或早退1次扣1分;

(二)旷课1节或缺席1次会议或活动扣3分;

(三)寝室内使用违章电器,每次扣10分;

(四)寝室晚归1次扣2分;

(五)寝室内违规抽烟,每次扣3分;

(六)夜晚正常睡眠时间使用手机或电脑影响室友休息者,每次扣3分;

(七)卫生等级为C级的寝室,每个责任人扣2分,责任人不明确的,每个寝室成员扣1分;

(八)其它违纪情况,学院研究后酌情予以扣分。

第三十条  上课迟到和早退超过10分钟视为旷课,参加会议或活动不足一半时间视为缺席。

第三十一条  履行请假手续并得到批准者不扣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扣分值由学院层面使用,班级内部扣分依据班规。

第七章  违纪情况告知、汇总与公开

第三十三条  涉及扣分的,监察部工作人员或各班纪检人员应及时以qq、短信等方式告知到本人,并截图取证。

第三十四条  监察部每周、每学期汇总违纪情况并通过张贴栏和“知政明德、崇实尚公”群进行通报,公布时同时附上纪检信息详细统计表。

第三十五条  学工办负责将违纪通报信息转发到辅导员群和教工群中。

第三十六条  各班纪检人员负责将违纪通报信息转发到各班群中。

第八章  违纪处理与申诉

第三十七条  每学期违纪量化扣分累计达到30分的学生,全院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并取消其本学期和下学期评选奖助学金和荣誉称号资格。

第三十八条  违纪达到学校处分程度者,学院一律首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并取消其本学期和下学期评选奖助学金和荣誉称号资格,然后视违纪情节及诫勉谈话时的表现决定是否上报学校处分。

第三十九条  因违纪而被取消评选奖助学金和荣誉称号资格后,半年内表现积极,没有违纪现象且有下列突出表现之一的,本人申请并经院学工联席会议批准,恢复评选奖助学金和荣誉称号资格:

(一)道德上有突出表现被学校或政府表彰,或被媒体公开报道的;

(二)获得院级以上奖励的;

(三)主持的创新创业项目获校级立项的;

(四)独立,或以第一、第二作者名义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论文的;

(五)有其它突出表现被院学工联席会议认可的。

第四十条  单个学期违纪量化扣分累计达到30分的院学生干部,学院撤销其所有院干部职务。

第四十一条  单个学期违纪量化扣分累计达到30分的校学生干部,学院建议校团委撤销其所有校干部职务。

第四十二条  单个学期违纪量化扣分累计达到30分的班学生干部,学院建议班主任撤销其班干部职务。

第四十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在培养考察期间,单个学期违纪量化扣分累计达到15分,学生党支部将作出取消入党积极分子资格的决定。

第四十四条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单个学期违纪量化扣分累计达到15分,应延长预备期。学校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四十五条  学生对学院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处理决定或公告之日起5日内向学工办提出书面申诉,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院在自接到申诉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第九章  纪检工作人员的奖惩

第四十六条  监察部工作人员和班级纪检人员认真、公正履行职责,学院在评优评先、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党员时酌情予以考虑。

第四十七条  监察部工作人员消极履行职责,由学工办进行诫勉,诫勉后仍消极履职,学院撤销其监察工作职务。

第四十八条  监察部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徇私舞弊,违背公正原则,由学院撤销其监察工作职务及其它院干部职务。

第四十九条  班级纪检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谎报、缓报、漏报考勤信息1次,由学工办给予口头警告;谎报、缓报或漏报2次以上,由学院建议带班辅导员撤销其班干部职务。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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